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七、 七、 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引用法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