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十、

十、 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