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四、 四、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