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 三、

三、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和“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