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 七、
七、 删去《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中外合作”。
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十九条。
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