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十、

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