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