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