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