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
十、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