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 五、

五、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撤销登记”修改为“吊销登记证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