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三、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三、 三、 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