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十四、

十四、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