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