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十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十四、 十四、 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