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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
  3. 五、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中的“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修改为“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 《烈士褒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五、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中的“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修改为“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烈士褒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3月)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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