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