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六、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六、 六、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