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四、 四、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