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4、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4、 4、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八、 将本条例中的“农牧渔业部、林业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 《植物检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3、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