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四、 四、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本决定自一九九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