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二、 二、 第四条修改为: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