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八、

八、 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