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