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一、

一、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