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五、 五、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