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一、

一、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