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三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