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第四项修改为“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删去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