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六、

六、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