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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 七、

七、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