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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 (一)
(一) 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