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 四、

四、 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