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三、

三、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