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一、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