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十六、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