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