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一、

一、 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