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六、

六、 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