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