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十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