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