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 二、

二、 第六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