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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3.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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