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