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四、

四、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