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