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五、 五、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