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八、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八、 八、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