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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3. 四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四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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